分论坛:网络空间法治化

2014年11月21日上午9:00,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网络空间法治化”在浙江乌镇举行。

时间:11月21日9:00-11:00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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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局长 刘正荣]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早晨好!我是刘正荣,今天的论坛由我来主持,感谢各位关注和参与乌镇峰会“网络空间法治化”论坛。

  [主持人刘正荣]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法律是最重要的创造之一,有了法律,判断真假、善恶的意义才更大。网络空间法治化备受关注,这是因为每个人的利益越来越涉及其中。我发现今天来参加这个论坛的许多朋友都是互联网业界的资深人士,或者是媒体界对于互联网问题有很深研究的朋友,这说明内行看门道。[09:13]

  [主持人刘正荣]

  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参加今天论坛,为大家做主题发言的嘉宾,他们都是高级研究人员,富有知识和经验、不仅仅有很深的研究功底,还正在参加我们国家有关互联网立法的一系列工作,他们更是他们各自研究团队的帅将,我首先介绍阿拉木斯先生,他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第二位介绍的是李欲晓先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第三位是周汉华先生,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最后向大家介绍王四新先生,他是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人刘正荣]

  我们今天的论坛由两部分组成,请四位嘉宾发言,然后我们进行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由于时间不长,所以无论是提问还是答问,我们都要把握好时间。我想首先请周汉华先生做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周汉华]

  大家早上好,非常容幸有这个机会来参加这一次高峰论坛,我今天给大家谈的主题是怎么来保护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最近这些年来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推进,主要采用的是一种分散立法这种方式,就是大量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比如说刑法修正案7,比如说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包括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息网络的信息保护协定,当然还有大量的是规定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中,所以是这样一个格局,这样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很多规定位阶都比较低,高位阶的法律规定比较缺少,就算有也是一个概念,就是没有更多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则和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所以也不系统,导致我们现在实践当中个人信息的滥用,非法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应该是比较乱,其中反映的都是我们目前在法律制度上相对的缺失。因为目前的情况是民事维权的成本比较高。

  [周汉华]

  最高法院不久前刚刚做了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涉及到网络侵权民事责任,另外行政执法的体制并没有完全理顺,以及谁来执行,以及我们现在的部门管理体制之下,如果靠行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话,很难完全摆脱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没有完全分离的问题。

  [周汉华]

  而刑事责任的终究,这些年应该说追究的也不少,每年都有专项行动。但因为刑事责任,我们说是最后的威慑力。所以仅仅只是靠刑事责任的追究很难遏制这种现状。所以这是我们来对目前形势判断的一个方面,就是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大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的问题。

  [周汉华]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我们看到包括这次峰会提出来的,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现在正在孕育兴起,新材料、新科技这种核心的科学技术孕育着突破和革命,在这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当中信息技术,因为我们的国情,中间有很多我们自己的优势,一个最核心的优势就是我们的用户量大,互联网产业和我们的信息产业在国际上天生的具有一种先天的优势,所以我们在世界互联网排名市值前十名的公司里面中国有四家,这是其他行业都不具备的优势。而在这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当中,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这场变革,其实里面很多都涉及到大数据、云计算一种基于数字技术、信息技术之上的对于信息的一种深度的处理,和信息整合的能力。

  [周汉华]

  所以在这个领域中国面临难得的发展机会,这些年来其实我们国家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应该说起步并不晚,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之后,第一部制定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当时制订了电子政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里面都是把个人信息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几个领域一直是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所以虽然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制定出台,但是这十年来我们看见包括在信息保护方面,政府机关、企业界、学术界在这个领域有很多积累,已经历时十年了,相对来说对其他领域、网络安全等领域,应该说立法的条件、立法的准备相对来说都更加成熟。但是尽管这样,最近这些年的网络产业的这种大发展,使我们必须得认识到,就是我们今天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形势已经不同于十年前了,因为十年前是最开始列入主管计划。今天必须体现时代的特点,今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有利于国家信息化战略和信息强国目标的实现,因为我们在这个行业处于有利的地位同时也要有效的保护的权利和尊严,这是我们今天讨论个人信息保护一个大的时代背景和一个在立法追求上的目标。

  [周汉华]

  根据我这些年的研究和思考,我想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和问题,一个是规范和发展,因为我们这些年的发展当中一直有一种观点,说是新发展规范或者说立法叫宜粗不宜细,我想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在很多场合提到,重大法律必须有法可据。我们很难采用30年前在很多领域采取的先发展再规范。如果我们不能先规范后发展,我们至少应该边规范边发展。

  [周汉华]

  第二个,我们应该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刚才已经说过了,我们分散立法方式,产生各种不确定性,行业主体不知道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因为部门规章太多,执法部门不知道自己的职责,在什么样情况下情节严重,这些具体的细节都缺乏,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过程。

  [周汉华]

  当然在立法当中,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其实也考虑到个人数据处理在整个产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我们要避免立法碎片化,要推进原则性的立法,防止法律出来之后,因为法律的过于僵化,导致双输,既没有保护好,也没有权利。同时还要根据这个风险程度的不同,因为现在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其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生产流通等等全部都是数据,全部都是信息,数据时代、信息时代就要根据数据面临的风险不同,设立一个梯度立法的原则,这样来推动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尤其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很多信息其实是很特定个人不相关的信息,对于这种信息也是现在国际潮流就是开放数据,只有开放数据才能提高数据处理的有效性,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周汉华]

  在这个领域来立法,我想根据行业特点,必须是企业有主动性,个人信息必须是透明、主动,而不是一个背后式管理式,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都非常自信,在网络时代只要你有数据你可以做任何事,但是我想企业的行为必须要有底线,你做任何事必须遵守法律,只有承担责任和用户信任的企业才能成为百年老店。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就是你越让信息主体对你产生信任,你这个企业就越能够得到发展的机遇,如果数据对你都没有任何信心了,我想这个企业很难真正得到持久的发展,所以一定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周汉华]

  同时我们认为在推动法治过程当中,必须把选择权、把知情权真正交给数据主体或者说交给用户,因为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一样,每个人的选择不一样,就不能一刀切,这样就赋予个人选择的自由,可能我的容忍程度高,提供一个信息换取一个小礼物,另外一个人可能不愿意,我们应该把这个选择权交给数据主体,由他决定。

  [周汉华]

  其实技术手段和政府规制和市场竞争都应该是保护信息的方法,从源头上保护数据的滥用,同时我们要发展行业自律与第三方认证的机制,这也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李克强总理一直在推动的,就是简政放权,如果让第三方认证的机制来承担一定的职能,可以提高管理的实效,也能提高管理的灵活性。这一块任重道远,要进一步推动政社分,使行业认证机制和第三方认证机制真正符合本身的特点。

  [周汉华]

  最后,我们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一定要处理好立法与文化、社会习俗的关系。在每一个国家、在不同学者之间,每个人谈隐私含义都不一样,所以法律不能脱离民情,只有让法律关系和民情结合到一起,才能真正达到我们法律的目的,谢谢大家。

  [主持人 刘正荣]

  谢谢周汉华先生,听了他的演讲我很受启发,下面我们请王四新教授做主题演讲,他主要谈网络信息服务的法治走向问题,大家欢迎!

  [王四新]

  尊敬的刘正荣局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参加乌镇峰会,不管是来乌镇也好,还是参加这个会议也好,对我来说都是第一次,所以来之前和刚来的前两天心情都非常高兴,当然这里面也有会议组织的因素,当然也有第一次的缘故。

  [王四新]

  加强网络空间信息管理的法治化,加强对于违法、有害信息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因为现在的网络,我们国家前两天听到的都是好消息,前十的互联网企业有四家在中国。马云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信心满满,还有马化腾对于社交媒体的发展,也是信心满满。但是,我们现在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信息过胜,信息特别多,我们每天被大量的信息所俘虏,同时这个过程里面,还有大量违法、有害的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大量信息。

  [王四新]

  这次乌镇峰会也很充分的讨论了现在网络还成为恐怖信息支撑和恐怖行为活动的温床。所以我们在网络上加强相关信息的管理,是目前我们国家,也是整个互联网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王四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想简单的梳理一下,我们国家在信息管理方面有哪些法律规定,同时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我们在治理网络空间违法有害信息的过程中,是不是真的有法可依了。有了违法有害信息是不是执法必严了,违法必究了。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后,我们对于网络空间违法有害信息的治理和管理,需要做哪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

  [王四新]

  我们国家在信息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我们国家的立法还是比较充足,也就是说在有法可依的方面我们基本做到了。在我们国家信息管理法律依据这方面,可以说所有的法律,上到国家根据大法的宪法,下到适用于全国一般性的,像民法、刑法、侵权行为法都有相关规定。在我们国家还针对互联网问题本身的特殊性,还有互联网涉及不同领域的问题,我们行政机关还制订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做出了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

  [王四新]

  最有名的就是,2013年9月两高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可以说构成了我们国家比较完备的依法管理网上信息,依法治理打击有害非法信息的依据,我们国家在治理网络信息这方面,特别是有害非法信息方面,不能说没有法律,法律实际上已经相当完备了。各个层面的问题也都考虑到了。当然在这些法律制度里面,我们如果再把它进行抽象的话,我们会发现在我们信息管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但又不限于,我这是列举了几种信息管理制度,我们在信息管理方面任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不管是经营型还是非经营型的,我们都对四场主体资格提出了非常严格的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要从事信息经营活动必须获得政府有关机构的批准,获得营业执照。这是一种准入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制度我们把握信息管理的主要入口。同时,我们现在在互联网上有一套禁止传播的内容制度。像我们通常说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还有诽谤的、邪教的、传播恐怖的这些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容。当然现在我们禁止传播的内容,还根据新的技术发展不断调整,但有一个基本禁止的内容框架。

  [王四新]

  另外,在我们国家信息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36条,就对服务提供商,还有大量的互联网行政法规,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的都比较具体。包括对内容的注意审核,包括对留存相关记录,供有关机构做审查等等这些都有相应规定。

  还有我们所有网上信息都有要求的,如果真的违背了这些要求,我们也有比较完整的追惩制度,比如说吊销营业执照,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还有刑事处罚,这两年我们网络整治过程中,很多人因为在网上散布诽谤的,或者说寻衅滋事的信息,被公安机关法办,事先有要求,但如果不遵守这些要求,我们会动用手段,这些约束制度、追惩制度都有的。

  建议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涉及各个方面,我简单列举了几项,但我们进一步完善这里面有几层含义,第一层就是我们以前立法里面比较好的,比较严密的,比较科学的这些规定,还有立法里面有一些是需要把它剔除除去的,因为互联网发展太快,有些规定可能已经落伍了。好的东西我们坚持,过时的东西我们要摒弃。比如说要顶层设计,提高信息管理方面立法的对接。这个我非常赞同。

  [王四新]

  同时,我认为在我们国家信息管理领域,目前的问题最主要的不是立法的问题,我已经说了,我们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备了,我们的问题实际是一个司法的问题,是一个严格执法的问题,这两年我们也看到,我们加大了网络谣言、网络非法有害信息的整治力度以后,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好的效果。以前一上微博心情就不好,现在情况已经有所变化,这种整治的力度,下一步还要加强合法性。

  当然,也有一些新的领域,比如说像移动设备,还有移动设备里面的APP软件,还有在新闻上的大量跟贴,我们要注意新闻信息源头的控制,对信息制作者、发布者的控制。但我们对于跟贴怎么样管理,下一步我们还要探索一种更有效的,通过网站的自律,结合网民的参与,关于纠纷解决机制,新浪微博有一套比较好的机制,我觉得可以推广。

  我的发言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 刘正荣]

  谢谢王教授,我们下面请李欲晓教授做主题演讲,他主要谈弱势群体的网络权益保护问题。

  [李欲晓]

  各位早上好,很高兴跟各位就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问题做一些探讨。我是很赞同刚才讲到的先规范后发展和边规范边发展的思路,可能对于未来网络空间规则和制度的建设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这两天一直在讨论全球互联网未来发展问题,也有来自各个国家一起在探讨,网络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安全各个领域的整体发展态势。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之所以有这么大的热情大家坐在一起,我个人的看法就是我们所面对的世界正在发生改变。

  [李欲晓]

  我们信息的获取方式、生产方式和再生产方式、交易方式、流通方式、安全保障方式,这些方式从古至今发生了非常大的,在最近十年或者二十年当中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由于这样的一些改变,导致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进入到一个网络社会当中,这种社会的变化,包括它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我们的生产、交易、流通、工作流程这些方面都在发生变化。与此同时人和人的关系,人们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在每个组织当中的作用,组织的价值、组织的作用,今天在社会层面来讲都在发生各种层面的改变。因为这样一些改变必然导致了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人在社会当中的行为和相应的行为方式都在发生变化。

  [李欲晓]

  因此,从研究法律的角度、研究社会规则的角度来讲,也必然要考虑如何建立新的规则体系,去适应这样社会结构的改变,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人们行为的变化,以至于面向未来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规则体系。

  在我们前两天讨论的,涉及到互联网方方面面的过程当中,实际上我感觉到我们探讨的话题,可能不仅仅是中国的行业界,或者是学术界的关注,而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在关注同类的话题。

  [李欲晓]

  每一个群体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应该是什么样子。他的行为规则,或者他的行为方式应该是什么样子。我们的未来,我们的下一代,他们的生活,他们的方式又应该是什么样子,我觉得在这些方面,其实我们今天应该开始考虑这些问题。

  [李欲晓]

  虽然我们过去考虑更多的可能是网络发展问题,考虑的是网络给世界带来的创新和革命。那么今后的考虑可能不仅仅是涉及到创新和革命,更多的是对社会上每一个群体的权利保护,未来发展的长期性、持久性,以及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保持这一点。

  [李欲晓]

  我以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情况做例子,按照今年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6月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网民占了中国全部网民的18.7%,18岁以下的网民达到1.18亿。64岁以上的网民规模是1300万,占到整个网民数量的2.1%。统计当中无业者和下岗失业者的比例也占了很高的比例。这里面之所以把它们称作弱势群体,可能这个概念不是完全准确或者非常精确,我们思考角度在于说在这里面,这些群体的人应该是我们要关注的人,不仅仅是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者和普通消费者。当他们对互联网、对网络的应用和服务有需求的时候,这方面我们怎么考虑?比如我们对失业者、弱势群体,能不能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能不能提供需求生存的能力。我想在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当中,有很多励志的案例,但对这样励志的故事,怎样变成一个社会的规则和社会的体系,这是需要进一步深化和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比如说网络介入和服务过程当中,对于老年人而言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上网教育问题,或者说上网的学习,比如说什么样的设备,怎么样上网,另外他想要浏览的网站是什么样子。在网上我们老年人又属于是有钱有闲的,他们也容易在网上面对网络诈骗的问题。这个情况下应该对他们进行怎样合理保护。

  [李欲晓]

  不同残疾人群体,他们在面对网络丰富多彩世界的时候,他们也有权利享受网络空间,也应该有权利得到网络的服务。对他们的特殊上网设备的制造,这种设计,我们在这些方面是否应该多一些的考虑,我觉得这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包括像专门网站的建设,比如说面向聋哑人、盲人的建设,是不是应该考虑?我觉得这方面我们要考虑。另外还有网络当中其实存在网络歧视的问题,对于不同能力欠缺的人,可能这里面确实存在着我们建设当中普通歧视的状态。对于失业者而言怎样做到不让他们网络成瘾,这些都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当然这个领域我们也要看到,其实今天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的群体,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探索对弱势群体保护当中找到一条合理的或者说具有可操作性的道路。

  [李欲晓]

  这方面我们其实可以看到未成年人本身是一个特殊群体,就这个特殊群体本身来讲,第一个有很强的网络实用性,很容易受到网络的应用的吸引。与此同时,又是非常活跃的网络群体,有非常强的积极参与性,在这个过程当中,又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各种各样因素影响的群体,因为他们处于一个特殊的身理、心理、智力发育的阶段,对于网络的使用和对网络环境的塑造,应该怎么样保护未成年人的群体,也应该是我们考虑的东西。

  [李欲晓]

  我这里面列了一个饼图,就不详细的介绍,因为这个内容大家网上都可以看到,包括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在网上他们对于各种各样业务的使用,包括他们的兴趣或者着眼点,当然我们这里面也可以看到不管是18岁以下还是25岁以下青年人,在网络的使用当中实际上已经成为各个网络主要的服务提供者,他们主要的服务对象。我们在做制度或者设计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空间面对哪些问题呢?我想是这些方面,一个是网络色情,大量网络信息,并没有说由于在网络空间当中有未成年人的参与,我们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信息,所有的信息都在一起。所以他们可能会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还有网络欺凌,往来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没有建立起来,包括未成年人之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欺凌,大量的暴力,大量的例子出现。还有网络成瘾的问题,还有网络犯罪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对网络的兴趣,包括自身能力的体现,甚至是荣誉感,使得很多人容易受到一些网上信息的诱导,所以走向网上犯罪的道路。对未成年人群体来讲,网络隐私泄露的问题可能会更为严重,因为他们更缺乏保护,因为家长对他们的保护不足。

  [李欲晓]

  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保护,我想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对于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做了一个简单的归类。比如说像美国或者是新加坡,他们的保护更多是以国家主导的管理模式进行保护。这样的一种保护,我个人的看法,有一定的缺陷,就在于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网络本身是跨国界的现状。对于不同国家制度设计当中所存在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执法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定当中所产生的冲突,将影响这个保护的有效性。

  [李欲晓]

  另外一个代表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通过终端用户选择的方式,这个以澳大利亚或者是法国这样的国家为代表。这个当中实际是通过行业组织对于行业本身提供了相应机制的设计,这个有它的有效性,但同时过多的依赖于企业的自律,这个方面确实是否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需要企业的自觉,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这个过程当中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觉得是需要思考的。

  [李欲晓]

  目前而言,我们认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尽管我们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东西,我们仍然需要完善法律的建设,建设法律当中需要考虑基础的思路,包括我们需要去参考或者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也有学术研究的成果,以及相应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比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一致。与此同时考虑起草原则当中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重点突出权利有限的原则,这里面要把行业发展和制度创新这块作为兼顾的考虑,第二个,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中鼓励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正向的成长,第三个,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加强行业的监管,通过设定行业的义务来提升企业权利的意识。第四个,理清政府职能范围,改善管理界限不清、职能不明的状况。

  [李欲晓]

  另外,未成年人应该是在特殊保护和有限保护的范围当中。网络空间的权利是未成年人法律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受到特殊保护,而这样的特殊保护需要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予以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这里面也考虑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利里面所涉及到的网络信息隐私的保护,平等使用网络、合理使用网络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都是必要的。此外我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里面需要面向未成年人建立起来网络有害信息的禁止制度,要保证在网络空间当中面向我们的未来,面向民族的未来,面向他们适合的网络环境。

  [李欲晓]

  各个主体应该在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保护当中,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家庭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包括学校作为多种层面义务承担者。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网络服务业者和社会组织应该在这里面都承担各自的义务。从家庭来讲网络方面要行使他的网络监护权,另外从学校来讲,要明确学校的保护地位,也要明确学校在网络安全方面所承担的教育和对于教师的能力培养和相应的自律性的要求,以及明确相关的保护义务。

  [李欲晓]

  另外,在学校当中,因为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活动时间是在学校,所以对于网络欺凌这方面,学校应该进行相应必要干预的权利,以及协助矫治网络成瘾,当然我们认为网络成瘾的矫治重点或者主体应该是家庭承担。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比如绿色网站的建设,比如说新闻媒体承担起相关责任,比如说行业检查责任,比如说准入评测机制。还有加强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对网瘾的矫治和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实施网络过失行为的删除制度。尤其对未成年人应该给他限权,另外举报有害信息合理渠道都是必要的。司法机关也要与诉讼有关的隐私权保护。我们需要认真的思考各个主体的责任。所以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般性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教育机构、有效信息传播责任和相关其他环境提供者责任,还有监管者的责任,还有相应上网营业场所的责任等等一系列方面。

  [李欲晓]

  我希望网络的权利应该成为今天中国少年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应受到特殊关注、有限保护。各个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障体系当中,应该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并且依法落实,而且对未成年人网络权利的侵害应该受到法治制裁。所以这个方面我想不光是我们的一个探索,这也是世界各国,面对我们人类未来,需要共同探索和合作的事情,今天把我的一些想法拿出来跟大家交流,谢谢!

  [主持人刘正荣]

  下面有请阿拉木斯。

  [阿拉木斯]

  谢谢刘局长,非常有幸今天参加关于网络法治建设的论坛,并且就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趋向做一个交流。我们知道,尤其是今年,电子商务可以说是被我们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几天之前双十一大促又放出了卫星,单日的网购数额又突破新的高度,是非常神奇的数字,就是杭州市的区号,571亿。这些年来电子商务带给了我们特别多的不可思议的很具有想象力的东西。

  [阿拉木斯]

  中国的电子商务走到今天,走到了这样一个量级,不仅是世界第一,它的复杂程度,我想也是世界第一的,在这里如何看待相关的法律问题,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发展,从小的方面说,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我们的网购为什么还没有到货等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去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明确了在今后五年内出台我国电子商务法,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第一次明确的列入了我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这部电子商务法怎么样立,这是我们想探讨的,也是我想跟大家探讨的。

  [阿拉木斯]

  首先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2003年的复苏,当当网等一批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打开了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局面。从2007年到2011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年均增长率在70%以上,同期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年均增长60%以上。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使电子商务逆市上扬,成为了新的亮点。我们配合这个PPT来看,应该说是电子商务整体发展的基本概况和数据,我在这里跟大家做一些简单的罗列。

  [阿拉木斯]

  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信息资源逐渐进入生产系统,能够更好的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其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能够聚集海量的信息,使信息这一生产要素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我们认为互联网经济已经不再是虚拟经济,它实实在在推动着一个又一个产业的发展和兴起,带动着更多的就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正在成为为社会增长和转型的新的引擎。

  [阿拉木斯]

  就是这样的大背景下,2013年12月31日,电子商务被列为第二类项目,条件成熟时提及的法律之一,目前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的领导下,围绕立法的各个研究课题都在紧锣密鼓的推进着。预计立法的日期,我个人估计在2018年前后。

  [阿拉木斯]

  下面让我们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角度来看一下,我们的电子商务立法到底面临着哪些可能相对来说特殊的问题,或者说我们这样一种法治环境跟我们电子商务有什么关系。目前相关的立法,以电子交易法为主的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以电子商务法为主的是爱尔兰,以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主的是美国,俄罗斯是IT基本法,巴西是互联网民法。整体说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我们认为大概是三种,第一种就是在现行立法中融入规制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就像我们加入了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一样。第二种是制定单行电子商务法。第三种是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目前从整体趋势来看,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呈现法典化的趋势,即我们以上说的第三种模式,就是制定一种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

  [阿拉木斯]

  与国外相比,我们的立法需求主要有这样三点不同,就是和国外我们前面提到的这样一些电子商务法。首先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特殊性。产业的特殊在哪里?首先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主要以本土企业为主,比如说B2B,阿里巴巴全球制造,B2C的天猫,C2C的淘宝等等。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性和颠覆性更强,我们的电子商务基本上有四多,第一是交易平台的交易量占比多,第二是C2C交易占比多,第三是实体交易占比多,第四我们的交易更多的是非传统企业转型做电子商务,我们基本上很多都是电子企业来做电子商务,就是非传统企业从事电子商务,这是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很重要的一个特点。

  [阿拉木斯]

  第二个方面,我国法治特色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电子商务法治特色的特殊性。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市场信用的法治建设是在成长中,比如说我们刚刚实施不久的物权法,这是我们在不市场经济法治课,我们面对的是虚拟环境和现实环境相关的法治环境同步建设,所以这种情况下可能我们面临的问题,法治建设的问题可能复杂性还要更高一些。

  [阿拉木斯]

  第三个方面,我们整体的电子商务,包括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些产业,对创新和发展有更高的要求。举个例子,在今年,一个诺贝尔奖得主,他说过去的40年中国经济的增长2%来自于创新,尤其是2008年以后,2008年之前学习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模式,2008年以后电子商务创新更多,比如说网上、电子商务平台、C2B、O2O、网上挂号、微信等等都是很有中国特色模式。尤其是3G普及以后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可以说被引爆了,在拉动内需、扩大转型、服务专业会扮演更重要的作用。在如此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基础上,如何建立有效的规制的法治环境,我们觉得这种难度确实也是比较大的。

  [阿拉木斯]

  我们简单看一下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简单回顾一下就可以了,八个方面:第一是政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个是我们国家的第一步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是2001年实施的。第三个是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它明确了法律承担的原则。第四个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办法,它规定了网店实名制等等。第五个方面是商务部颁布的相关的电子商务的规章。第六个方面是我们快递领域的规范,包括快递管理办法。第七个方面是我们支付领域的规范,这个主要是对第三方支付颁发一个许可证的要求。最后一个是我们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在行政执法方面,到目前为止我们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有几个方面,网站的登记备案许可制度,特殊网站的许可经营制度,第三方支付经营许可制度等等。除此之外,在企业层面我们更多的关注到很多的网规,从平台和企业的角度为了规范交易环境做了一些规定,比如2010年9月淘宝发布的淘宝规则,比如百度对山寨客服的治理措施,赶集网组建的反欺诈小组等等这些网规,既是从执法层面也是从治理层面的一些举措,这些举措对国家层面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是有很好的辅助和借鉴作用。

  [阿拉木斯]

  最后,我们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立法这样一个发展,我们有三个方面简单的想法,第一,在生产力变革的背景下理解我们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立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促进发展,让创新有法可依,使得我们的法治建设尽快跟上产业发展步伐。第二,应该明确各个商业之间的主体和商务关系,以专项的法律整合,取代分散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高效安全有序。第三,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去的成功经验作为一个立法的出发点,过去我们政府采取了宽松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办法,我们的政策设计都是鼓励发展主要方向,今天电子商务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帮助零售业建立面向新的经济基础设施,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我们要加速或者确保这一进程的顺利实现。

  谢谢大家!

  [主持人刘正荣]

  荣]:谢谢阿拉木斯先生,今天还有一些时间,机会很宝贵,我希望能跟在座的其他朋友有一些互动,看有什么问题我们交流一下。

  [提问]

  我们最近在研究开放政府数据,刚才你也提到数据的利用,我们也跟法学老师讨论,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够了。另外一些人说不够,所以需要修订法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想问李老师有一个问题,因为您刚才提到准入制度,您怎么思考简政放权,现在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个会不会影响市场活力。同时因为有准入制度我们担心出现一些利益寻租的问题,到时候是谁付钱谁入的问题。

  [李欲晓]

  谢谢,开放数据确实是现在全球的一个热点问题,八国集团也专门宣布了开放数据的宣言,我想今天进入网络时代,整个信息资源变成战略资源,如果把政府掌握大量的数据对社会开放,供企业进行公开的利用,就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息成本,对整个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巨大的作用。这是我理解大背景下各国都在进行的制度设计。

  像北京市已经开放了基础数据库,很多企业利用这个接口来进行二次开发、三次开发。很大程度上跟信息共有联系,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开放信息数据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指导政策也好,或者说立法也好,因为时间关系没法详细说,只能把这个观点说出来。我一个博士在国内第一个写这个问题,就是研究开放数据,因为立法有规范的作用,还有推进的作用,引导的作用。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现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制定过程中也把开放数据放在很重要的战略。谢谢。

  [提问]

  请问王四新教授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们网站删除了网民的发贴,是不是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害?

  [王四新]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我们要区分,网站的经营行为和我们说的这个经营行为对于一项宪法性权利的影响,从实际效果来看,经常删帖或者自己的帖被删,或者我们想看的帖子一会儿看不到了,对于我们接受信息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这个问题本身,我认为它主要是一个网站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就是他们之间可能是网站会基于自己管理的需要,由于不同网站对自己网站究竟形成一个怎么样的网络生态环境、言论生态关系是有诉求的,你发的言论会不会对他这个诉求构成影响。第二个对他的网站形象会不会有影响,这个是需要考虑的。

  言论自由是宪法上的权利,宪法权利上的保障是一项由国家来保障的义务,我帖子被删觉得不舒服,但是我不认为它是一个典型言论自由的问题。当然在删帖的时候我们要做到于法有据,或者与你和用户之间订立事先的条款是不是一致,如果真的属于网站自己实际经营的需要,同时又是符合我们和网民订立的这些基本规则或者说约定的话,我觉得问题不要想的那么严重,不要动不动上升到侵犯言论自由不自由的问题上,谢谢。

  [提问]

  你好,我的问题是提给阿拉木斯的,是关于电子商务,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尤其是中国的电商法与更多的缺乏立法根据的这些国家立法产生了冲突。另外一个问题,中国的电商法如何保护电商的利益,比如说阿里巴巴的利益。

  [阿拉木斯]

  谢谢,电子商务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事务,从1996年的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始,明确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功能等同、技术中立、非歧视等等,这些一些原则,在我,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贯彻。我想这些原则也是我们这次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们虽然可能有一些是国内的市场的问题,但是在解决上也一定要遵循这样一些国际的原则来处理,这样的话能够做到与国际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治理方式能够同步,我想这样的话,有这样一些原则方面的保证,就可以使得我们这样一部法律和我们有一些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其他国家法律能够有很好的协调。或者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可能会更顺畅一些。

  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我觉得也提的特别好,因为我们在电子商务法,首先强调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没有问题。但是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电子商务法可能更多的考虑还是一种权益的平衡,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保护平台的权益,保护网商的权益,尤其是中小网商,他们其实是网络上的弱势群体,他们遇到一个职业差评师的时候也是束手无策的,所以可能我们在法律的设计当中,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可能要整体上的权益平衡。或者说规范买方、卖方、平台、服务商他们的权益平衡,形成一种法治化、规范的一种和谐的电子商务购物交易的环境,这是我们电子商务法很重要的一个宗旨和目标。

  [主持人刘正荣]

  我想补充一句,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非常自由的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这个过程中一定不是内向的眼光,而是外向的眼光,是面向未来的眼光。会充分考虑中国这个大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连接,会鼓励自由的竞争,更要保护公平的竞争,谢谢。

  [提问]

  各位专家好,其实昨天在互联网领袖的高峰对话我们关注到一个问题,就是隐私的问题,互联网大佬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回应,马云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是大家需要适应的问题,李彦宏认为大企业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张朝阳认为这些公司想要获得这些数据的话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我想问各位专家,你们在互联网时代里面的隐私是什么状态?第二个问题,我们在国家层面有没有考虑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立法?谢谢。

  [周汉华]

  当然是这样的,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大的风险,正是因为如此,从国际范围来看,隐私权从权利的性质已经从传统的民事权利变成宪法的权利,保护范围从原来很窄变成更宽,保护的国家从一个国家到越来越多。隐私的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是一个双赢的关系才能真正发展,否则的话很难有一个持续发展的基础,这是我对你的一个简单回答。

  [提问]

  我注意到五位演讲嘉宾中,其他四位都是学者,唯有主持人刘先生是公务员,我想请问一下刘正荣先生,您从事互联网的管理工作、研究工作和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这么多年,我们国家下一步网络立法侧重点在哪里?

  [刘正荣]

  谢谢你的问题,首先我想说我们国家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够用,但是完善的余地还是比较大,今后我们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将主要围绕网络信息服务的进一步规范,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安全,再有一方面,就是如何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规定更加的清晰,我认为我们将来的着力点主要是围绕三大方面,具体讲就是进一步明确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责任,至少有四方面的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监管者和监督者。就是要使得各行为主体他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的清晰、明确。

  第二个着力点就是要解决网络空间执法中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比如管辖权的问题,证据的保存获取问题等等,就是有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从最紧迫的问题解决起。

  第三个着力点,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来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怎么规范?我个人认为要符合四个最基本的原则,我相信也是今后这一方面工作的努力方向。第一个就是要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第二个就是要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构建诚信,第三个就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网络空间更加可信赖,因为只有更加可信赖才更有价值,更有用处。

  第四个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要避免不必要的立法,业界自身能解决问题的由业界自己去解决。

  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除了电子商务法正在抓紧起草和调研,也在抓紧做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工作,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的条例制定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已经有了初稿,正在进一步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将来也会向全社会来征求意见。

  除上述之外,我们还在做一项工作,就是修订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修订的办法里面会充分考虑到移动互联网以及相关服务的发展这方面的因素,将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互联网市场发生的新的变化。目前这个修订工作基本完成,下一步也会在更大的范围来征询意见。我就介绍这么一点情况。

  [提问]

  阿拉木斯主任你好,听说你参与了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工作,请问电子商务法对打击网络售假有规定吗?

  [阿拉木斯]

  谢谢,很好的问题,还是在研究的阶段,因为是去年年底刚启动,今年包括我个人参与了一些,主要还是前期的研究,从研究的角度肯定是有这些问题的,打假、产权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都是目前研究的问题,都跟这个有关系。在研究之后会有一个框架,在框架之后才可能有一个你提到的条款,一个一个条款的法律草案,这个最快也得到明年。目前还没有一个成型的草案,所以还不能说有还是没有。

  [阿拉木斯]

  针对你这个问题,关于网络售假打假的问题,我个人也有一些想法,这个问题当然很重要,对于网络市场的净化,保护知识产权、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目前线下已有的法律我认为基本上够用,当然要关注,可能还是要靠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解决这个问题。电子商务当中的法律问题分成三种,一种是线下的问题到线上简单的延伸,就是穿了一个网络马甲,对于这个问题基本上不需要单独另订立法条。第二类是延伸,延伸了以后他的法律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比如说代购,线下也有代购,它的性质不如网上活跃,这有一个难题,怎么解决线上线下的平衡。第三类是这种问题是线上独有的,线下没有,针对那些特有的事务,尤其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成熟度和它的复杂性已经到了需要立法或者立条文解决的时候,这个专门立法是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打击假冒伪劣还是第一类的,它需要考虑,但是专门订立更多的法条我认为必要性不是特别大,谢谢。

  [主持人刘正荣]

  各位嘉宾,时间过的很快,在刚刚过去的一百分钟里面,可以说涉及的话题很广,内容也比较多,网络空间法治化这个问题,或者说网络法治问题十分重要,但是又很复杂,有许多新的课题需要我们研究,所以尽管负责,我们也要努力把相关的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做好,因为它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也是越来越有国际影响,所以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规过程当中,特别注意研究世界其他国家的一些法律,包括我本人,可以说发达国家或者主要互联网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原文,我都研究过。我们在座的各位专家也都是这种情况。

  我最后想说,刚才四位嘉宾的发言,如果提炼出关健词的话,就是两个词,责任和秩序。这两个词很简单,但是内涵十分丰富,我想说互联网已经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空间是现实的,现实社会空间和网络空间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因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应是道德洼地,一切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也都应当适用于网络空间。同时,除了法治,在网络空间还要大力倡导自律。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都要增强自律意识,通过我们各自的自律来为弘扬真善美做出贡献,为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做出贡献,一个有序的法治的清朗的网络空间,才会使得网络本身更有价值,也才能使得我们每一个人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今天的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谢谢大家!